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1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促进本市生猪生产和稳定猪肉价格,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扶持本市生猪生产
(一)强化地产生猪最低保有量制度。建立生猪最低保有量制度是确保城市应急供应和地产农产品自给率的重要措施。各相关区县政府要把生猪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完成分解到各区县的生猪最低保有量指标。凡低于生猪最低保有量的区县,要在年内相应增加生猪生产,确保生猪最低保有量制度落到实处。同时,要注重提高生猪生产组织化程度,实现标准化、规模化养殖。(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农委、有关区县政府)
(二)大力扶持生猪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要在现有基础上增加财政资金投入量,支持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并适度加大对新建标准化规模猪场建设项目的投资力度,重点支持光明食品集团在域外农场发展养猪生产,尽快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保障地产生猪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三)实施能繁母猪(生产母猪)饲养补贴。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5号)规定,适时启动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有关区县政府)
(四)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要支持市级种公猪站、国家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和地方品种遗传资源保护建设,加快推进生猪品种改良进程,普及和推广生猪良种,进一步提高良种覆盖率,稳步推进种猪生产性能测定,建立健全优良种猪登记管理制度,加大生猪遗传资源开发力度。(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
二、切实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