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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与《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九条 通过鉴定的和批准免于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由南宁市教科所发给《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九章 成果的管理和推广

  第四十条 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和使用权归研究者所有,发表成果的署名由课题组自行协商解决。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和类别。
  第四十一条 研究成果由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和市教科所存档备案,作为研究人员考核和评奖的依据之一。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定期举行全市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四十二条 课题组对自己的研究成果应积极推广,以充分产生成果的社会效益。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和市教科所要为研究成果的推广提供机会和条件,要及时发布课题研究成果信息。对优秀的研究成果要向有关部门推荐使用或发表,并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确定的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级管理单位为南宁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二级管理单位为县、区教研室。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规范“规划课题分级管理”第二级管理单位的职责,即对委托管理的内容、权限及实施办法做出规定。
  第四条 负责所辖单位的规划课题申报的组织工作,严格按照《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所辖单位填报的《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进行初审,签署明确意见,统一报送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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