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五)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因违纪而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在下一个五年规划内,不得申报课题。下一个五年规划内,不再受理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承担A类课题的申请,并减少所在单位以后的课题立项数目。
第八章 课题鉴定、验收
第三十五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结题申请书》向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结题申请,接受由南宁市教科所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未经审批立项的课题,不予鉴定验收。如同时申请自治区级立项的课题,原则上是先结市级再结自治区级。
第三十六条 成果鉴定要求:
(一)A类课题须进行会议鉴定。B、C类提倡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方式。
(二)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为5-7人。鉴定费为200-300元/人。鉴定专家由南宁市教科所确定。课题组成员(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专家可有一人参与鉴定,课题负责人可以提出2位鉴定专家的建议名单和提出2位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
(三)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报告、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总结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上述材料应在会前一周提交给鉴定专家。
(四)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和专家组应分别提出成果是否通过鉴定的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通过专家组鉴定的课题成果,只能作为阶段性成果。课题申报人必须组织课题组成员继续进行研究,待取得终结成果后再重新申请鉴定验收。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二)成果在国家权威刊物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