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课题申报人应按规定填报“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表”,经申报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书按要求报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迟于规定截止日期提出申请的,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第五章 课题评审
第十九条 南宁市教育科学研究所科研室负责对课题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 不按规定打印填报的。
(三) 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第二十条 申请课题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学科专家评议。学科专家主要从南宁市教育科学专家库中抽取。学科专家评议结果提交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规划课题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科专家评议意见、按照课题立项要求和评审程序,评出拟立项的各类课题,报南宁市教育局审批立项。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在审议自己的申请或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应该回避。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章 课题经费
第二十三条 研究项目经审批立项后,给予A类课题一定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从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专项经费中开支,由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拨款数额大小,一次核定课题的具体资助金额,分三次拨付课题组长所在单位。课题开题后拨付30 %,中期检查评估合格拨付15 %,课题完成后通过结题,鉴定为A等,再拨付55 %。
第二十五条 资助经费必须用于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对中期检查不合格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