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教育科研应着力培养创新精神。在选择课题时,要充分考虑在课题研究中能否针对当前的教育现象、教育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或探讨,从而得出新的观点、新的结论、新的方法。对于已经研究过的课题也可进行后续研究,或站在新的角度,作出新的解释和论证。
第九条 课题的选择要结合研究者的知识基础、研究能力和客观条件等实际情况来确定。在人员、经验、时间、资料、设备、经费、等研究必备条件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所选择的课题不宜过大。同时,要考虑所选择的课题有无现实意义和推广价值。
第三章 课题分类
第十条 A类,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由课题负责人申报,经课题评审专家小组采用投票方法评定。A类课题的数量一般不超过课题总量的15%。被评为A类的课题,由课题管理单位请示上级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B类,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由课题负责人申报,经课题评审专家小组采用投票方法评定。B类课题的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资助或自筹。
第十二条 C类,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由课题负责人申报,经课题评审专家小组采用投票方法评定。C类课题的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资助或自筹。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十三条 凡我市所管辖的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研究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者均可按规定向南宁市教科所申报课题。申报人可根据《南宁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提供的研究方向和范围选题,也可以结合本单位和教育发展的实际,自拟教育科研课题。
第十四条 课题申报人原则上应具有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资格)。小学、幼儿园和各级教研人员申报小学、幼儿园范畴的课题,原则上应具有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资格)。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申报课题时,须有两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做出书面推荐。
第十五条 课题申报人必须是课题的实际组织者和研究者,并在该课题研究中担负实质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