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教育局对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以及南宁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优待对象包括: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市区考生以招生学校指令性计划招生录取最低学业成绩中单科学业成绩最高等级下降一个等级录取;各县考生以招生学校指令性计划招生最低成绩降20分录取。
三、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市区考生以招生学校指令性计划招生录取最低学业成绩中单科学业成绩最高等级下降一个等级录取,各县考生以招生学校指令性计划招生最低成绩降10分录取。
四、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招生时市区考生以招生学校指令性计划招生录取最低学业成绩中单科学业成绩最高等级下降一个等级录取,各县考生以招生学校指令性计划招生最低成绩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自治区、市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五、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六、凡是在国家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地区的优抚对象子女,在符合资助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相关政策。
七、各类优待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