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人资社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经信、工商联、监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审议涉及微型企业扶持工作的规则、制度,监督全市各地各部门落实市人民政府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资社保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丽同志兼任。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其中,由市人资社保部门牵头,会同工商、经信等部门编制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及创业投资促进计划,指导全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开展创业培训及微型企业孵化工作,监督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全过程监管。市人资社保部门要以SIYB创业培训为依托开展好创业培训工作,依托基层工商网络开展微型企业扶持工作,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及“存活率”。工商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注册管理网络平台,审核注册资本金的到位情况,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协同开展企业运行监管,做好企业“出生率”及“存活率”及其他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管。人资社保部门要与承办金融机构协同进行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审查。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优化创业服务。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微型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技术、信用、融资、市场等各类信息的服务平台。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可采取集中式办公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切实维护微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摊派或强令企业回馈和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尽快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各县、特区、区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以推动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卓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