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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的意见

  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要遵循同步配套、定向支用、全程监管的原则。同步配套,即投资者应先行或与扶持资金同步投入企业,以反映其真实的创业意愿,防止套取财政资金、骗取信贷资金。定向支用,即资本金补助资金要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等,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其中,用于补助的比例应控制在注册资本金额的50%以内。全程监管,即“微企办”依法对投资人实施资格审定,并对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
  (三)税收扶持政策。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和西部大开发所有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付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以获得的资本金补助金额等额为限,实行先征后返(不限年限)。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微型企业以投资人自有财产、亲友财产或通过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取得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按我市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同时,设立专项担保基金,对发展前景好、扩张能力强、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导向的微型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对不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由市级民营担保机构或各县、特区、区签约的社会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一律免收行政性收费。
  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要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建立联审制度,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书的可行性等,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二)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市“微企办”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要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投资者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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