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体目标
2011年下半年,在市级和4个县(特区、区)、两个经济开发区计划试点扶持200户,即市级80户,每个县(特区、区)25户、每个经济开发区10户。2011年市县两级财政(含经济开发区)投入扶持资金1000万元。取得经验后,在2011年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扶持户数,从2012年起市县两级财政(含经济开发区)每年投入扶持资金2500万元,扶持资金分级承担。同时,从扶持的有发展潜力的微型企业中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三、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规模及组织形式
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注册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创业者兴办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依法可分期缴付。
(二)扶持对象。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五类人群”,即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退役军人等。
2.经创业培训,并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扶持对象申请创业,应向拟创业所在地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微企办”)提交申请,当地“微企办”收到申请书后,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创业能力以及是否有在办企业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且结业后,向“微企办”递交创业投资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微企办”组织评审;通过评审并完成企业注册后,创业者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三)扶持产业
在微型企业创业扶持中,重点扶持第三产业的创业投资项目,尤其要大力发展服务型、加工型的微型企业。各县、特区、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适合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
四、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基本运作模式。发展微型企业采取“3+1”模式,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多渠道融资,促进微型企业蓬勃发展。
(二)财政扶持政策。根据我市财政收入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创业需求,市财政每年要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用于创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设立担保基金和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对象的创业培训及孵化,做到专项列支、逐年递增、足额拨付;各县、特区、区财政也要投入专项配套资金,切实加大对微型企业创业的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