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的意见
(市府发〔2011〕23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我市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不仅可以培育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培养大批有所作为的企业家,也可以营造“重商”氛围,激发全民创业激情,在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中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结合我市加大工业化强市、着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市情,大力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十分迫切、意义深远。
二、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1.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级政府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担负起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人资社保、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经信、监察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2.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以点带面、先行先试。立足我市市情以及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执行的现状,统一制定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明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
3.就业为先、定向扶持。通过“创业申请、资格审查、基地培训、结业考核、组织评审、孵化扶持、成熟放飞”的全过程服务,有条不紊地推进微型企业发展。
4.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特定人群创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定人定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严密的审查,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能。人资社保、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风险,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