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部门许可;国土部门依法对其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建设、规划、城管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流通、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生猪定点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工业和能源、经贸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煤炭经营、供电经营、盐业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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