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法查处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等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消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公共场所经营、医疗或采供血活动的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保健食品、餐饮、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危险废物等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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