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办理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土资函〔2011〕684号)
各设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行政审批手续,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建设,我厅于今年6月9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41号),对规划区压覆矿产资源情形规定了压覆矿产资源预登记(以下简称“预登记”)的审批形式,为进一步开展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预登记的方式和时间: 预登记采取集中审查办理的方式,每年分两批进行。预登记申报材料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省厅资源储量处。
二、首批开展预登记工作的范围:设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区域以及独立工矿区(以下简称规划区)、环首都经济圈确定的14个县(市)的规划区、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尽快开展预登记组织筹备工作:预登记的申请主体为规划区或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当地政府,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尽快向当地政府部门汇报,讲明预登记工作的目的及意义,同时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预登记前期组织筹备工作:汇总本市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名单、数量和坐标范围,抓紧组织协调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地勘单位,签定协议,开展预登记工作,并9月25日前将预登记组织筹备情况及进展情况报省厅资源储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