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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对生猪经纪人的监控。重点在生猪密集饲养区,加强对生猪经纪人、活畜贩运人员的监控,防止其诱导养殖者非法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对涉嫌兜售违禁药物者依法从重打击。
  (四)强化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管。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肉食品质量安全制度,对入场待宰生猪进行抽样检测。发现疑似阳性活畜,要立即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并迅速报告职能部门处理。加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五)加强流通和肉品消费餐饮环节的监管。建立查验制度和信息记录制度,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活畜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食品的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食品来源合法。
  三、加强执法,依法严惩 “瘦肉精”的违法案件
  各地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加强监督执法,把查处违法案件作为监管整治工作的突破口。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生产、经营、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发现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及其替代品等违禁药物的,发现一宗,查处一宗,决不手软,并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相关监管部门发现有关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四、落实责任,认真履行“瘦肉精”监管职责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农牧、卫生、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经济和信息化、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把好每一个环节,形成 “瘦肉精”监管的合力。要始终坚持生产者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将落实生产者责任贯穿于日常监管工作,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同时,要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切实解决人员少、经费缺、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差等实际问题,保障“瘦肉精”监管工作需要。
  五、注重宣传,营造“瘦肉精”监管工作浓厚氛围
  各地要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对“瘦肉精”等违禁药品危害性认识,增强生产经营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曝光重大案件,公布处理结果,采取严厉惩处的措施,震慑违法企业和犯罪分子。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大力宣传培训科学养殖和生态健康养殖知识,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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