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1年9月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瘦肉精”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农电〔2011〕10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市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瘦肉精”监管工作
“瘦肉精”是β-受体激动剂类化合物的俗称,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多种物质,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和饲养过程中使用的违禁药物。近年来,我市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是好的,但国内仍有个别企业和个人为牟取暴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引发“瘦肉精”中毒事件;近期中央电视台曝光的“河南双汇”事件再次敲响了警钟。各级各部门要认清“瘦肉精”危害的严重性,充分认识到严厉打击“瘦肉精”既是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城乡居民消费安全的迫切需要,又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饲料业和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果断措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行为。
二、突出重点,切实强化“瘦肉精”监管工作
(一)严格畜牧业投入品生产销售环节管理。重点检查饲料、兽药生产和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尤其要加强对饲料企业特别是中小饲料企业的全程监管,从源头上防止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流入生产和使用环节。
(二)加强养殖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养殖环节使用投入品记录制度,建立活畜出栏无使用“瘦肉精”承诺制度。重点检查养殖档案记录和饲料、兽药库房存样,随机抽检自配料、食槽料、添加剂、动物饮用水等,检测违禁药物使用情况,抽取生猪尿样进行现场检测。要扩大监测覆盖面,增加抽检频率,进行大范围、高密度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拉网式监测,提高监测水平和效率,杜绝不法养殖场户在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