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1年9月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根据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一)已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县区,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统一的原则,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
1.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但尚未领取待遇的,可继续按新农保规定参保缴费,并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2.从2008年3月1日起,经依法征收土地后,属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但没有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统一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粤府办〔2010〕41号文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3.已经领取待遇的,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于享受老年生活津贴的人员,停发老年生活津贴,改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
(二)暂未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县,按照新农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优先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印发河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府〔2008〕117号)规定落实政府和集体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助。列入新农保试点后,按前述(一)规定执行。
二、明确保障具体对象和养老金领取条件,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一)保障具体对象和养老金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新农保规定领取待遇。
2.被征地项目批准后,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具体对象多于一次性计提的养老保障对象的,可按照平均分摊的方法计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和发放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或者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保障对象。
(二)个人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1.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选择高于最低缴费标准的,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