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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三、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市政府建立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第一召集人,市金融工作局局长为第二召集人,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外经贸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工商局、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河源海关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一企一策”、“一企一议”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对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提供“一条龙”优质服务。处理涉及拟上市企业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办理,妥善解决,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
  (二)加强与证监部门合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为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积极联络、协调券商对拟上市企业做好辅导、保荐工作,对重点培育的上市企业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三)市政府对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奖励。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奖励之列),经确认后,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励100万元(如重复受理申请仅限奖励一次),挂牌上市后再奖励200万元。企业在香港或国外其他资本市场上市,但上市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筹集资金后续投资以及税收均在河源境内的,同样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三种方式筹集资金,且所筹集资金用于河源市境内企业项目建设的,给予适当奖励。
  (四)鼓励本地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本地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河源的,视同在本市改制上市,给予300万元奖励。
  (五)市属拟上市企业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进入保荐机构辅导后,至上市之前,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20%的数额,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发展,对进入园区拟上市企业的奖励同时应不超过享受专向性扶持、水、电费补贴优惠后留成部分的余额(该奖项不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新增生产规模所增加的税收)。
  (六)市属拟上市企业改制辅导过程中,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企业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属本级留成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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