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整顿规范的重点。
1.劳务企业未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时将当月农民工工资划拨到农民工个人工资银行卡的;
2.劳务企业使用未办理实名“双卡”农民工的;
3.劳务企业未对工地现场农民工实行实名刷卡管理或存在代刷卡、违规收卡等不良违规行为的;
4.劳务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挂靠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5.劳务企业实际管理人员情况与资质申报资料不相符的;
6.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不具有同业推介保函的劳务分包企业,或非法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
(四)组织机构。
市建委成立“成都市建筑劳务企业整顿规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建筑建材管理处,负责协调、检查、督促整改工作;由市建筑业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整顿规范工作并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建议。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机构,将整顿规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整顿。市建委将在全市通报整顿规范情况。
(五)其他要求。
1.各区(市)县建设局要及时将建筑劳务企业整顿规范情况网络填写上报具有全市统一编号的“整顿规范建筑劳务企业检查用表”(附表1)备查;并于每月28日前将具有全市统一编号的“劳务企业整顿规范情况汇总表”(附表2)打印后加盖公章上报市建委建管处。
2.各区(市)县建设局要在认真总结此次集中整顿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强化对我市建筑劳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强化建筑劳务企业诚信有序管理
(一)在成都市从事劳务作业的劳务企业必须具备一级以上、注册地在成都市且连续三年产值达到4亿元以上、列入诚信名单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同业推介保函;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无同业推介担保劳务分包企业的,依据市政府令第168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政府令第168号施行前已在建的工程项目的劳务企业不具备同业推介保函的,该项目所属建筑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通过本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划拨到农民工的个人工资银行卡上。
(二)根据住建部《
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997]83号)等文件要求,建筑业企业所属人员特别是劳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由政府、协会、培训机构或企业等部门或单位组织的以安全常识、维权知识等内容为主的实名培训;未参加实名培训的,不能从事施工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培训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