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复议办案制度完备,法律文书规范,案卷卷宗和档案管理有序;
(四)有年度行政复议工作分析报告;
(五)认真办理信访案件,做到办理有结果,结果有反馈,信访案件材料档案规范;
(六)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代表、委员对办理意见的满意度记录。
第四章 考核方法及其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一)考核机关制订方案。制订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对象、内容、标准和方式,并及时下发;
(二)考核机关收集资料。及时采集和统计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三)考核对象自查自评。考核对象要根据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认真进行自查自评;
(四)考核对象提交报告。由考核对象在自评自查的基础上形成依法行政工作年度报告以及自评报告,并向考核机关提交;
(五)考核机关组织核查。对报送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到考核对象进行实地检查;
(六)考核机关确定结果。在收集资料、自查自评、组织核查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考核对象应当按照考核机关的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文件资料、统计报表及其他自评依据;
(三)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实地考核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检查档案(卷宗)资料、实地查看、抽样调查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按部门分类为建委、规划、房产、市容、公积金、园林和风景区六大类,分别按分值排名。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社会公布,并向各市(省直管县)政府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