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
(二)行政许可主体明确,有明确的行政许可项目及目录并公开;
(三)使用规范的行政许可格式文本;
(四)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无违规办理;
(五)对办理完结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档案资料归档及时、档案管理规范;
(六)有年度行政许可工作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设置、职责、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公开情况,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制度健全,对行政处罚权按规定予以细化和量化;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使用全省统一的建设行政处罚文书;
(五)行政处罚卷宗档案归档规范;
(六)有年度行政处罚工作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规范执法行为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健全和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二)行政执法队伍的经费来源、行政执法保障措施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等符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省政府的相关要求;
(三)对本部门委托执法的事项严格按照《
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五)执法组织严格履行职责、队伍建设情况良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业务素质高。
第十三条 行政法制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责任制,有行政复议机构,配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相应的办案经费以及必要的办案装备和办公场所;
(二)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改进审理方式,完善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和程序制度。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和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司法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