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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

  (三)依法严肃查处排查中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要求,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制药类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求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等措施,保证达标排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发现将抗生素菌渣提供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到位,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梳理涉及医药企业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加大投诉和信访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正确引导群众来访、复议或诉讼,主动给予协助。

  (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专项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积极推进群众参与和舆论监督。

  各地要在2011年9月20日前完成专项检查工作,并于2011年10月2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一)、《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明细表》(附件二,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 系 人:范 军

  联系电话:0371-66309228(传真)

  电子邮箱:hjfanjun@163.com

  附件:1、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2、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明细表(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地 区

出动人员数

(人次)

检查企业数

(家)

存在违法问题

(家)

取缔关闭企业

(家)

停产整治(家)

限期治理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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