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直有关部门及产煤乡镇政府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层层落实。
(二)实施联合执法。煤炭、国土、公安、电力部门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及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整合执法资源,开展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打击煤炭非法开采及煤矿违法生产行为。
(三)依法严厉打击。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强化“打非治违”工作的责任,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县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乡镇进行重点督查。对未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事故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实行事故责任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