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党校系统试行高校教师职务聘任制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1〕23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党校,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党校系统职称改革,加强我市党校系统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党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发展,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0〕27号,以下简称《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精神,参照原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37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度开始在我市党校系统试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精神,教学体制为大专体制的各区县所属党校;适用的教师职务范围为党校教学、科研主系列,包括党校教师职务及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职务四个专业技术系列。
二、实施机构及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委党校统一负责全市党校系统教师职务聘任制的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所属党校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制定本区县党校教师职务聘任办法,成立党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各区县党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下设学术评议组,负责本校初级教师学术评议工作,高、中级教师的学术评议工作委托市委党校组织。
三、实行结构比例管理
党校系统教师职务聘任职数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原则上,教师职务高级职务占教师定编总数的30%至40%,正高级与副高级之比为1:5;教师职务以外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参照其所属系列的条件执行,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控制在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总数的20%以内。
四、评聘程序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要求,会同本区县党校共同研究、核定所属党校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在核定比例范围内,按照党校教师自主申报、单位资格审核、学术评议、择优聘用的程序开展党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