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上述要求请假,且无不可抗力原因的,视为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聘书是参加评标活动的有效证件,聘期内有效。聘书要妥善保存,不得损毁、涂改、转让,在参加评标活动时必须随身携带。聘书因故发生污损、遗失时,应向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申请换发或补办。
四、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办法由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分行业制定。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个人相关信息。
(五)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存在人事或劳动关系。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
五、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培训工作由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组织,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