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1〕24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原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的通知》(京人发[2006]42号)废止。
附件:《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审核、认定、聘用、培训、考核等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综合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委托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运行、专家信息的日常维护及服务工作,委托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增选、信息修改、聘书管理等日常工作。会同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考核认定评标专家资格,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考核工作。
二、申请和认定
第四条 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申请时,年龄未满70周岁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部分专业技术要求的具体条件,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