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课桌椅配置改善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体〔2011〕41号)
各区县教育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开展本市中小学校教室课桌椅配置改善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45号)的要求,为推进本市中小学课桌椅配置改善工作,本市研究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课桌椅配置改善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课桌椅配置改善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课桌椅配置改善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辖区课桌椅配置改善工作,降低学生视力不良发生率,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一、实施要求
(一)课桌椅配置
1.课桌椅型号的选择。应按照国家制定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的要求,在10种型号中选择符合学生身高的课桌椅。即一名学生适用两种型号课桌椅时,应优先选用尺寸较大的型号;每间教室内应配置2种以上不同型号的课桌椅,或配备可调式课桌椅。
2.课桌椅购置计划。学校在制定课桌椅购置计划时,应按照国家制定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第一篇第8.1款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校学生学年期中乃至期末的身高组成比例,选择与学生身高相匹配的课桌椅型号和数量。
3.特殊学生配置要求。对于身高、坐高、体重等体征明显超常的学生,可定制特殊型号的课桌椅,以满足个性需求。
4.课桌椅调配办法。目前在用的、课斗高度与国家标准要求不一致的课桌椅中:1至5号课桌椅可以继续使用至2015年;6至10号课桌椅应在2012年8月底之前按国家标准完成整改。
(二)尺寸规格和技术要求
新配置入校的课桌椅应严格按照《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课桌椅》(QB/T4071-2010)(以下统称《标准》)要求执行;课桌椅必须按国标要求附着安全、醒目的永久性标识,标识的规格大小、颜色、位置可由各区县教育局参照国标自行设计,并在辖区内统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