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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7、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36 股权投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3、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5、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6、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7、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8、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9、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0、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37 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到期不能收回的委托贷款或委托理财款项
  1、委托贷款类损失或债权投资类委托理财损失比照债权投资损失报送资料;
  2、股权投资类委托理财损失比照股权投资损失报送资料。
 
38 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
  1、比照应收款项类损失应报送材料;
  2、该担保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
 
39 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提供借款及担保形成的债权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企业的专项说明;
  3、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40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41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确认(其他资产损失)(共3项)不同类别资产捆绑(打包)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资产处置方案;
  3、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4、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5、出售合同或协议;
  6、成交及入账证明;
  7、资产计税基础。
 
42 企业正常经营而内部制度不健全形成的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
  3、损失专项说明。
 
43 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四、征管审批类(14项)
序号审批类别审批事项名称项目依据的文件提交资料清单备注
1发票类(1项)冠名发票资格认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1、《冠名发票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发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套印发票专用章);
  4、发票票样(电脑图案和纸质票样)及说明。
 
2申报征收类(4项)延期申报《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1、《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2、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或账务未处理完不能计算应纳税额的证明材料;                                3、预缴税款的相关证明资料。
 
3 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1、《邮寄(电子)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
  2、《取消邮寄(电子)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
 
4 延期缴纳税款《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纳税人基本情况;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申请当日的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说明;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
  2、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相关书面证明;
  3、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时间段为纳税人申请延期的税款所属期的财务报表生成之日至申请前一天);
  4、资产负债表(纳税人申请延期的税款所属期);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明细账等与支出预算有关的资料。
 
5 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变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16号)1、《核定(调整)定额申请审批表》;
  2、《定额信息采集表》。
 
6认定类(9项)建筑业、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国税发[2006]128号1、《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登记表;
  5、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7 建筑业、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销管理国税发[2006]128号1、资格注销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注销);
  2、涉及自开票资格注销内容的相关资料;
  3、税务有关部门转来的证明材料和《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处理单》、《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销审批处理单》(税务部门内部提请注销);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调查报告。
 
8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国税发[2003]121号1、《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
  5、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6、运输工具明细表及购买发票或行车证;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车辆(船舶)为租赁或挂靠的,应提供租赁或挂靠协议。
 
9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国税发[2003]121号1、《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
  2、年度财务报表;
  3、发票领购簿。
 
10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销管理国税发[2003]121号1、资格注销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注销);
  2、税务有关部门转来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内部提请注销);
  3、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11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苏地税发(2004)11号1、《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申请审批表》;
  2、中介机构执业许可证;
  3、中介机构年检合格证明;
  4、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5、公司章程和从业人员名单。
 
12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苏地税发(2004)11号1、《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批表》;
  2、发票领购簿;
  3、税款解缴证明;
  4、年度财务报表;
  5、公司章程和从业人员名单。
 
13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注销管理苏地税发(2004)11号1、资格注销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注销);
  2、涉及资格注销内容的相关资料;
  3、税务有关部门转来的证明材料和《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注销审批处理单》(税务部门内部提请注销);
  4、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调查材料。
 
14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车辆(船舶)变更国税发[2003]121号1、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
  2、新购置车(船)的发票或车(船)承包、承租、挂靠的协议,租赁车(船)应提供对方开具的租赁业发票。
 


  五、征管其它类(28项)
序号类别事项名称项目依据的文件提交资料清单备注
1登记类(11项)设立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单位纳税人应提交的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原件及其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及财务核算证明;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经营纳税人应提交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具体要求同单位纳税人;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经营户)。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提交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税务登记变更(一般、跨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
  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及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纳税人因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
  1、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资料(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3 扣缴税款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非法人)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4 停业和复业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办理停业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4、主管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如:发票专用章、未使用发票等)。

  办理复业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核准复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文件;
  2、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复业的文件;
  3、停业时提交的《停业复业报告书》。
 
5 注销税务登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第十五十六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国税收缴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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