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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2、上一年度其他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证明材料。
 
6 债务重组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9]59号附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 
7 政策性搬迁收入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9]118号附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 
8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9]87号附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 
9 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限额国税函[2009]3号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资方案 
1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直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1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直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2 境外所得税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直接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3 过渡扣除项目(包括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职工福利费冲减余额、职工教育经费冲减余额、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动用基金结余、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国税函[2009]98号;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附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过渡项目申报表》 
14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企业所得税减免苏政办发[2007]142号;苏政办发[2009]132号;苏政办发[2011]8号;财税[2010]4号1、省政府金融办下发的该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成立批复;
  2、符合“三个不低于70%”信贷投向要求的证明材料;
 
15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确认(货币资产损失)(共3项)现金损失的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3、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4、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5、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6、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16 存款类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3、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4、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5、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17 应收及预付款项坏帐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一)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3、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4、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5、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6、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7、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8、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二)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三)应收、预付账款坏账损失: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18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共17项)存货盘亏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4、存货盘点表;
  5、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19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3、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4、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5、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0 存货被盗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3、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4、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21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固定资产盘点表;
  4、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5、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6、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2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4、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5、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6、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23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3、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24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3、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4、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25 工程物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比照存货损失报送资料 
26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3、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4、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27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损失情况说明;
  3、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4、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28 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29 企业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企业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损失,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3、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4、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30 未摊销无形资产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会计核算资料;
  3、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4、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5、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31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32 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33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34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35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确认(投资损失)(共6项)债权投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苏地税规[2011]2号(一)《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二)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三)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
  ①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②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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