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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监管稳定液化气价格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监管稳定液化气价格的紧急通知
(宁价检发[2007]6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近期,部分省(市、区)液化气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为稳定液化气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监管稳定液化气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6]425号)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物价局决定在我区开展液化气价格的重点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液化气价格监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液化气的生产、调运工作,保证市场供应。液化气销售价格纳入政府管理的市、县,要根据经营企业液化气购进成本变化情况,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地区,要制定价格上涨应急预案,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及时采取临时干预措施,稳定市场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07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2924号)要求,认真组织力量,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切实维护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稳定。我局将组织对部分重点液化气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直接检查,保证液化气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液化气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液化气有关价格政策规定,按照与汽油出厂价的合理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不得擅自突破。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证市场供应。同时,要组织所属液化气生产企业认真进行自查,并于2007年1月18日前,将2006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液化气价格政策情况,报告自治区物价局物价检查所(传真电话?0951-504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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