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建立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五)改进行政复议工作
1、改进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落实《
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和告知工作。严格复议申请的受理,做好咨询登记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防止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办理复议案件,力争实现“案结事了”。复议机关要切实纠正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复议决定,确保当事人获得行政救济,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2、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落实《
行政诉讼法》,完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应诉,依法提供相关依据、证据和其他材料。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依法落实行政调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研究和制定行政调解办法,科学界定调解的主体、范围、权责和程序。积极支持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及时准确的依法向社会公开,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更新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