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知识。要把法律素质确立为公务员的必备素质,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相关科目中所占比重。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每年要对本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通用法律和新颁布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有关部门要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1、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备案的程序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行部门规范性文件前置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签发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实施。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审查的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向社会发布。
2、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有关规定,按照《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若干规定》报送备案,坚持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县(市、区)、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要把备案审查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3、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改、废”并重,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以及过时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中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超过2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仍需继续执行的,要由制定机关按照相关程序修订后重新发布。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推行县(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推进行政执法职能较多的部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严格落实罚缴分离制度,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