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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我区市场稳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我区市场稳定的通知
(宁价检发[2008]17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灾区价格监管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开展对市场价格的每日巡查,密切关注本地市场价格变动,从5月22日起每天上午11时前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上报内容包括:组织检查组数、参加检查人员数、检查单位数、市场价格情况、检查情况等。如出现异常情况随时上报,在准确客观反映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分析原因,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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