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停产矿井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确需下井排水的,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5人;确需进行井下维修作业的,须经市政府批准,下井人数不得超过9人。
(三)严格控制停产矿井用电负荷,严禁供应火工用品。市、产煤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对停产矿井的用电量进行认真核算,按维持通风、排水、维修等实际用电量,对矿井的供电系统加装限电装置。停产矿井不需井下作业的,备用电源(发电机)等设备由产煤县(市、区)政府统一集中存放。
(四)各金融机构要严格监控停产矿井的资金流量,发现异常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煤矿兼并重组期间,煤矿企业安全监管权限不变。各产煤县(市、区)要严格落实《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市政府组织成立督导组,加强对产煤县(市、区)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工作的督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煤矿兼并重组后,对新成立的煤矿企业,一律采取属地监管的原则。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煤矿关闭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工商局、河北煤监冀中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研究制定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的配套政策,审定全市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方案;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期间的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定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逐月通报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工作进展情况,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督促工作落实。
(四)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是地方煤矿关闭、兼并重组、安全监管和维护稳定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10〕30号),全面落实“由党委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党政领导‘一岗双责'',实现责任体系的全覆盖”的要求,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的监管力度,积极稳妥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制定并落实相关工作预案,为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五)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关闭和兼并重组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关闭和兼并重组各项任务和安全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