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目起止时间:2010年11月1日-2011年10月31日。
(二)对开展市场拓展及经贸活动支持标准
1、市上统一组织的到南亚、欧非经济合作国家(地区)开展投资与经贸洽谈活动所发生的人员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订有合同需要落实的企业人员费用给予70%的支持;有意向协议需要促进的企业人员费用给予50%的支持;有合作项目信息需要洽谈的企业人员费用给予40%的支持。
2、市上统一组织的到南亚、欧非经济合作国家(地区)承包工程活动所发生的人员费用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参加项目投标的企业人员费用给予70%的支持;开展前期洽谈、促进的企业人员费用给予50%的支持;有项目信息需要洽谈的企业人员费用给予40%的支持。
3、对南亚、欧非经济合作国家(地区)开展有关商贸促进活动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4、参加境外投资、承包工程及项目洽谈等活动的每个企业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
(三)对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和外派劳务培训并派出劳务人员给予资金支持
对区(市)县政府负责新建的、符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规定的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场所与办公设备购置费用、系统开发等相关建设费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外派劳务培训并派出成都籍劳务人员每人给予300元资金支持。
三、申报方式、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申请使用专项促进资金的企业,应符合《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
(二)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支持资金,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资料一式四份和电子档资料一份)报送至税收解缴关系所在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由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汇总并提出推荐名单和理由,以两家联合签发的文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两份)和企业电子档资料汇总报送至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并附申报项目汇总表(含电子版,附件二)。由市财政局、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市财政局、商务局签署意见。
(三)市上统一组织的市场拓展及经贸活动支持资金,应坚持从严控制原则,由市商务主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