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1年外经专项促进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商务局(外经局、投促局、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成都市外经贸专项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财企【2011】35号),《2011年成都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安排意见》(成商发【2011】107号)、《四川省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实施意见》(川商合【2011】24号)及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商合函【2010】484号)要求,结合我市外经发展需要,提出2011年成都市外经专项促进资金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资金使用安排的原则
(一)支持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
(二)支持市场拓展及经贸活动;
(三)支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
(四)支持与南亚、欧非有关国家的经贸合作。
二、支持对象和标准
(一)对开展境外投资和承包工程企业支持标准
1、对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企业、2011年度有境外投资行为的,当年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以内(人民币)、15万元以内(人民币)、20万元以内(人民币)的国际市场开拓费支持。
2、对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企业直接对外签订合同、或分包非本市企业承包的境外工程项目且已开工、当年实际营业额在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含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以内(人民币)、15万以内(人民币)、20万以内(人民币)的国际市场开拓费支持。
3、国际市场开拓费是指我市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所发生的费用;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等报告所发生的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及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或人员翻译文件和标书所发生的费用;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境外研发中心专利注册费用等。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国际市场开拓费支持额度不超过前期费用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