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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若干意见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要求,把应由财政支付的资金,按部门预算规定结合预算内外资金予以安排,对不足最低规定比例缴存的,必须提高到5%缴存比例。单位对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要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规定的缴存比例,及时调整单位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职工正常缴存,单位欠缴的,单位须补缴所拖欠职工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对严重亏损、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持相关文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申请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仍有困难的单位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单位补发职工工资须及时为职工匹配补缴住房公积金。
  (三)坚持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原则,加大执法力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有计划地对应建未建的单位下达限期开户通知书,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要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要按照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的,要按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凡因单位未按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和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或者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工会组织应当支持职工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生效后,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裁决,逾期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密切配合,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
  市相关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用人单位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保障职工基本权益;财政、审计部门要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检查监督内容。工商、质监、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并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工作中协助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工作。工会、宣传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扩面工作。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与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把企业是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并采取激励措施,积极推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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