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省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梅州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也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⒉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发生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2.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4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