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复议法律意见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及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委托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加盖“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用章”发出。
五、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制度
为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暂行办法》、《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查会议议事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等配套工作制度。
六、案件管理
(一)案件经议决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行政诉讼的出庭代理以及案件考核。经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被告为市政府的,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出庭代理诉讼;被告为市属部门的,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参加诉讼,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协助;案件经二审法院终审裁决市属部门败诉的,年终依法行政考核时,不以该案败诉为由而扣分。
(二)行政复议案卷的归档。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分类归档,统一保管。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对行政复议申请情况及办结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各行政复议机关。
七、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试点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调法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市编委办、市依法治市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局的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局局长兼任。市法制局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
(二)加强保障协调。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试点工作要求,保证试点工作所需机构及人员到位;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检查督促。将市属部门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情况纳入《梅州市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依法行政的评议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