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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地热资源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及其配套开发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九条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第十条 申请勘查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

  (二)井位平面位置图;

  (三)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含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六)勘查项目资金证明;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地热资源勘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按照从业范围进行地热资源勘查活动。

  第十二条 地热勘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勘查施工,不得破坏地质环境。

  地热资源勘查单位需要调整勘查施工方案的,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勘查施工。

  第十三条 地热勘查探矿权人在探矿权有效期内未完成勘查作业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地热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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