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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前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前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1]20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20号)和《印发落实十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21号)精神,切实保障我市孤儿基本生活,推动孤儿福利保障工作深入开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前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全面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江府办〔2010〕85号)已要求蓬江区、江海区和新会区于2011年1月1日起,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于2012年l月1日起全面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提前实现我市全面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目标,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要提前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请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于今年9月底前将中央、省的补助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粤民〔2011〕22号)规定的发放渠道足额补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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