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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


  (二)宣传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制止破坏森林资源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并协助进行查处;

  (四)监护林木生长情况,发现森林火灾、病虫害应及时报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承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封山育林的其它任务。

  第十六条 在封山育林区域,应根据林木生长情况,采取下列育林措施:

  (一)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者幼苗、幼树分布不均的间隙地块,进行补植或者补造;

  (二)有萌蘖能力的乔木、灌木,根据需要进行平茬、抹芽或者断根复壮;

  (三)对经营价值较高的树种,可重点采取除草松土、除蘖、间苗、抗旱、抚育性修枝等培育措施;

  (四)其他适合封育实际的育林措施。

  第十七条 封山期内,在封山育林区只能从事造林、抚育、管护、开设防火线、开展病虫害防治等与封山育林有关的工作,不得随意采伐林木。禁止非法违规征占用封山育林区内的林地。

  因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封育区内林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变更该林地的封山育林规划,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该林地的征地手续。

  第十八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采伐密度过大或老化的毛竹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采伐作业设计书的要求进行,应保留竹龄五年以下的毛竹,采伐后立竹不少于150株/亩。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域内设置防火设施,做好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严防封山育林区的火灾和病虫害发生。

  第二十条 在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二)毁林开垦、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种果,或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

  (三)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放牧、割草、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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