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定目的树种、生长良好、林木覆盖度较大的封育区,可采用半封。
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燃料等有实际困难的非生态脆弱区的封育区,可采用轮封。
实行全封的,在封育期间,禁止一切育林措施以外的人为活动。
实行半封的,在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施封禁,其他季节可有计划地组织砍柴、割草、采集等活动。
实行轮封的,可将封育区域划片分段,轮流实行全封或者半封。
第十一条 封山育林年限的设置。根据立地条件,以及母树、幼苗幼树、萌蘖根株等情况,封山育林可分为以下类型和确定相应的封育年限:
(一)乔木型,封育年限六至八年;
(二)乔灌型,封育年限五至七年;
(三)灌木型,封育年限四至五年;
(四)竹林型,封育年限四至五年;
(五)灌草型,封育年限二至四年。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以及其他封山育林实施主体大力进行封山育林宣传教育,在封山育林区域的周边的主要路口、山口等明显地点设立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和其他封山育林设施,在牲畜活动频繁地段设置围栏。封山育林标牌应标明封山育林的范围、期限、措施、封禁内容等。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和监督有封山育林任务的村、组制定行之有效的封山育林乡规民约。
第十三条 各封山育林区必须依据本办法,订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包括封育山场名称、封育面积、封育界址、封育方式、封育年限、护林员姓名、职责、奖惩办法等。
第十四条 封山育林区域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按每3000亩至5000亩一名的标准配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封山育林实施主体向社会公开选聘身体好、责任心强的人担任护林员。护林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巡逻护林,时时提醒群众按规定实施野外用火,预防山火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