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决策智力支持系统。依托政府法制机构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整合其他行政资源基础上,建立法律咨询专家库,集中处理政府及各部门法律事务,防范和降低行政运作的法律风险。到2013年,市县两级政府均应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较高专业性的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其传达民意、专家建议等辅助决策作用。(责任单位:市法制局)
3、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应重视规范性文件稳定长期行政决策、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作用,认真落实《
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坚持依法建章立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备案制度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对未经法制审查通过、不依法上报备案、不履行统一编号发布手续、不经规范载体公布或抵触上位法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应依法宣布文件无效或提请本级政府予以撤销,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要增强规制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对关涉民生、牵动民情的重要行政管理领域规制工作,应认真调研,广泛征询公众意见,主动延请专家评议。要落实有效期管理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修订和废止工作,降低公众执行和监督成本。要进一步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方式方法。探索不降低文件质量前提下加快制定程序的有效措施,增强各文件的协调性、针对性、实效性。坚持不发空文、不重复上位法发文,尽可能减少政府发文量。鼓励各部门调动行政管理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自行或联合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职责,政府规制资源集中于部门协作程序多、制度实施难度大或法定专属领域。(责任单位:市法制局)
(三)狠抓行政执法,全面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要重视行政执法在实现决策意图、执行法律规定、调节社会利益中的主要环节作用。吸取“十一五”期间国内一些地方发生钓鱼执法、养鱼执法、暴力执法、怠于执法从而引起政群矛盾、突发社会事件、食品卫生问题的沉重教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1、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没有通过考核确认,取得省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禁使用临时工执法。要创新行政执法培训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统一轮训制度。要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机制,对群众不满意、业务不过关、多次发生责任事故的人员应调离执法岗位。(责任单位:市法制局牵头,市人社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