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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韶关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2、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应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减少行政审批,防范行政审批成为权力部门化的工具。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项目,执行部门应依权限及时调整或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全面清理。要进一步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事项,制止和纠正以备案等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的行为。要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改进行政审批方式。进一步推广串联并联组合的跨部门审批,条件成熟的应尽快建立网上并联审批机制。审批流程应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予以优化。对影响经济社会效率而又有法律空间的,应压缩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对公众关注、监管难度大的事项应严把每道关口。要继续完善行政审批载体,加强部门联动,推进“两集中三必进”工作,增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协调整合审批项目功能,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为市民咨询、办事提供更大方便。(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各行政审批部门)

  3、改善公共服务质量。要落实行政机关及公共服务单位的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AB岗工作制、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制,切实转变公务工作作风。深入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认真开展收费项目清理。对确有困难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予以减免收费等服务。对不属于法定或上级确定必须收费的审批、备案等行政管理项目,应实行或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零收费”,减轻市民使用公共服务的负担。要建立健全公正公平、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公共服务投入和绩效管理,支持和完善社区服务事业,依法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机关)

  (二)加强决策管理,强化依法行政制度供给。

  抓住行政决策这一核心环节,加强流程管理,强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并围绕法治政府目标完善制度建设,健全机制规则,落实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为行政管理树立正确指向,为我市跨越发展夯实基础。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依法明确决策权限和重大决策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并完善相关规则。决策应倾听民声,反映民意主流。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保密事项外,应向公众公开,听证或征求意见率应达到100%。决策应防范政策和法律风险,不符合决策程序、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事项,不能提交决策会议讨论,不能做出决议,对论证存在实施风险的应慎重决策。(责任单位:市法制局牵头,市府办、各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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