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亮点进一步突出。力争在依法行政具体工作领域至少建立一两个省级以上机关确认的示范点或试点单位,产生两三项省级以上机关表彰或省级以上媒体正面报道的工作成果或制度创新。
--行政执法能力进一步提高。力争到2015年,在不突破各级编制总量前提下,与群众接触、直接作用于一线的行政执法人员较2010年时增加20%。全市不发生被省级以上单位通报查处、或造成群众人身伤亡、或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严重财产损失的重大行政执法违法案件。行政决定、行政裁决在行政复议中被维持率达到80%以上,因程序不当被依法撤销变更的比率不高于5%。
--纠纷救济渠道进一步畅通。与“十一五”期间相比,各级行政复议立案量增加10%以上,各调解组织对行政纠纷的调处率基本相当。涉及行政行为信访案件总量同比有所下降,案件重访率同比不再上升。
--行政外部评价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在接受人大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时获得的满意率同比基本持平。行政诉讼胜诉率同比有所提高,因行政行为程序不当造成的败诉率不高于5%。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诉讼裁判、行政复议决定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管理服务能力。
要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便民高效的要求,着力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优化行政工作资源配置,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将政府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经济调控和公共服务发展上来,避免对微观市场行为的不当干预。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根据国家、省的决策部署,在行政机构调整中继续实施大部门体制,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防范和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职能交叉、争权诿责问题。要规范富县强镇事权改革,在扩大县、镇两级政府权限同时,处理好简政放权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到行政管理、经济发展权下放和机构设置于法有据、程序适当、公众了解。上级政府部门应协助下级政府提高执行专门法律的能力,不得因对口单位撤并或管理方式变化而减少业务和人财物上的指导支持。要全面推进政企、政资、政事分开工作。稳妥开展事业机构分类改革,逐步实现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职能与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技术职能相对分开。确保行政机关与市场中介机构、营利组织不存在利害关系,提高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要落实编制法定原则,结合部门职能调整建立动态编制管理体系,实施编制实名制。禁止以印发文件、擅挂牌子、超编进人等方式干预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市发改局、法制局等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