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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定暂行办法(2011年版)》的通知(修订)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项目经费,根据其考核得分结果,依据辖区服务人口数和人均补助标准计算。

  (二)原则上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采取年初预付和年终结算的方式核拨项目经费。对妇女保健项目中常见病筛查经费,由市财政根据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统计的各区县上年度完成实际工作量,年初预拨一个季度经费,以后各季按上季工作进度据实核拨项目经费。

  第六条 工作职责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共同负责制定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定标准和考核标准。市卫生局负责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经费核定结算和拨付工作,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管。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依据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定办法和考核办法,负责项目全面管理和项目经费初步核定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执行。

  附件1
2011年天津市城区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经费核定标准

  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按照市卫生局统一标准,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其中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一)健康档案建档费(含档案文本、输机费):10元/份。
  (二)更新管理费:1元/份。
  (三)更新输机费:1元/份。
  二、老年人健康管理
  为辖区内60岁及以上(含60岁)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一)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3元/人。
  (二)检查费:106元/人,体检项目包括:
  ▲1.一般查体(体重、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以及口腔、视力、听力、运动功能粗测判断)1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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