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涉及服务人口的核定依据为:低保贫困人数以民政部门提供数据为准;已核发残疾证的精神残疾和肢体残疾的人数以市残联提供数据为准;0-7岁儿童数、30-65岁已婚妇女数、孕产妇人数、社区管理肺结核病人数、法定传染病的发病例数以市妇幼保健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数据为准;城乡已发现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的人数以区县卫生局提供数据为准。
(二)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成本核定
1.人工成本。有国家规定标准的收费项目,按不高于国家标准核定;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收费项目,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工年人均工资为参考依据,按照额定工作时间乘以每小时工资核定该项目人工成本。
2.物耗成本。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涉及的物耗,原则上按照全市统一的政府招标采购价格核定,凡未纳入政府招标采购目录的,按实际成本核定。
3.其他相关成本。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
经核定,2011年市内六区和滨海新区城区承担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81个;农村区县乡镇卫生院161个。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含个人承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市卫生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核定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
(四)补助经费核定
根据核定的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数,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筹资标准和分担比例,分别核定市财政、区(县)财政的补助金额,其中,市内六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滨海新区的补助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分别承担;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的补助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四条 项目考核
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与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在各区(县)自行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市级复核。市级复核采用三种方法,包括专业部门考核、相关部门考核和社会满意度评价,将三部分考核得分相加确定总得分。专业部门考核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考核得分占总得分的40%;相关部门考核由市财政、市民政、市残联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得分占总得分的30%;社会满意度评价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得分占总得分的30%。
第五条 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