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定暂行办法(2011年版)》的通知
(津财社〔2011〕50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
2011年,我市城乡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人均30元。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对我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定办法(201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2011年天津市城区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定标准
2.2011年天津市农村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定标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核定暂行办法(2011年版)
第一条 背景依据
2011年起,天津市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筹资标准提高到不低于30万元/万服务人口。根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有关内容和要求,对我市201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名称和内容进行调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内容
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脑卒中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残疾人康复管理、卫生信息电子化管理、妇女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社区儿童保健、卫生知识普及、重点人群健康教育、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传染病防治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一类疫苗预防接种、结核病防治、艾滋病与地方病防治、卫生监督协管等18项。
第三条 核定依据
(一)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核定
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以16个区(县)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人口数和暂住6个月以上人口数为基础,由区(县)财政局和区(县)卫生局进行复核,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确认,作为市、区(县)两级财政筹集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