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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若干意见


  四、着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积极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投资,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的,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新建工业项目在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基础上再提高容积率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积极引导使用地下空间

  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对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可以与地上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并在出让价格上给予优惠。现有项目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地下空间,可申请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手续。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可低于所在地同等别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根据分层利用的情况,比照其地上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减价修正评估后确定。

  六、鼓励工业项目增资扩产或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对工业企业在原址增资扩建所需扩大用地,允许实行协议出让,通过“集体研究、专业评估、结果公示”的原则办理供地手续,出让价格应不低于国土资源部和我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参照周边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已取得海域使用权填海形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它新兴产业的,不需要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审批手续。鼓励园外的现有工业企业“拆企并企,拆企入园”,并按企业的性质合理安排园区用地。

  七、认真落实单位GDP耗地考核制度

  各市、县(区)要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 根据 “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等考核指标,每年定期对本地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进行自评。对自评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下的,要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省厅按照《福建省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的规定,每年对各市、县(区)单位GDP耗地情况进行考核,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各市、县(区)位次排名。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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