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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若干意见
(闽国土资综〔2011〕220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现就提高我省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近年来各地用地需求持续增长,土地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落实节约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推手,是破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有效途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对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转变观念,创新思路,持续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提高用地效益。

  二、执行差别化供地政策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土地供需双向调节和有保有压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供地目录和用地标准,合理控制用地规模。今后,新增建设用地要重点向我省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倾斜。一般工业项目必须严格供地审查,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原则上不予提供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引导通过二级市场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者租赁、购买工业区内标准厂房。停止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外安排零星的一般工业项目用地。禁止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以及“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供地。特别是对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征、土地供应手续时应严格把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虚报投资强度、规划指标等弄虚作假方式获取大面积用地审批。

  三、适当提高一般项目用地出让底价

  除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和我省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外,对其他一般性的工业项目,各地可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规定,在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提高20%土地出让底价的基础上再予适当提高,通过价格杠杆调节并促进工业项目节约合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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